本院受理原告安盛信达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陈兴良、林武、第三人福建美瑞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林武就(2024)闽0111民初87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