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志荣与被告陈伟红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家事少年庭5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