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谷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5)闽0725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周谷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698.4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3698.42元为基数,按2024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标准,自2024年3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周谷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元;三、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周城名下起亚牌车辆(车牌号为闽HVM325、车架号为LJDKAA248C0041202)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周谷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00元,五、驳回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9元,由周谷城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