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周少立与被告徐家庆、南平三寻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平三寻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少立加工费1024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024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南平三寻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少立公告费用400元;三、驳回周少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周少立负担10.5元,由南平三寻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94.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