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鸡循山百货商行、刘士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702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平市延平区鸡循山百货商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二、被告南平市延平区鸡循山百货商行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刘士奎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南平市延平区鸡循山百货商行、刘士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