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明义兴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景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景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明义兴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3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53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7.6元,由郑景宗负担。公告费200元,由郑景宗负担(福州明义兴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郑景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福州明义兴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