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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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史朝辉(身份证号码:4123271983****2813)

本院受理(2025)闽0725民初123号原告高小林与被告史朝辉、柘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5)闽07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高小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74894.6元;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付高小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7703.63元;三、驳回高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9.4元,由高小林负担362.85元(已预交),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3760.89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负担165.6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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