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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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丽金(女,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711295320)、张宏良(男,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007135913)

本院受理原告郑万森与被告张丽金、张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8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张丽金、张宏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郑万森借款本金554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郑万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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