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213号原告闽清县智汇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宝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停车服务费9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