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2241号原告尤龙阳与被告潘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尤龙阳的诉讼请求为:一、潘荣建向尤龙阳归还款项14157元。二、潘荣建立即向尤龙阳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415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27日为315.73元。)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潘荣建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24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