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1276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清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3823971号、第7650515号、第1336054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