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3386号原告郭阿妹与被告张丽青、第三人福建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4日9:0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