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2478号原告秦皇岛恒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恒轩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包含代偿金额1481.9元和按年化率12.4%计算从代偿之日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债转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2025年3月10日)利息为786.07元,本息合计2267.97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包含代偿金额571.36元和按年化率12.4%计算从代偿之日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债转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2025年3月10日)利息为303.07元,本息合计874.43元。3、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包含代偿金额6416.77元和按年化率12.4%计算从代偿之日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债转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2025年3月10日)利息为3403.74元,本息合计9820.51元。4、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包含代偿金额3254.36元和按年化率 12.4%计算从代偿之日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债转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2025年3月10日)利息为1726.26元本息合计4980.62元。5、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包含代偿金额869.04元和按年化率12.4%计算从代偿之日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债转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2025年3月10日)利息为460.98元,本息合计1330.02元。6、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包含代偿金额1089.92元和按年化率12.4%计算从代偿之日2021年1月20日起至债转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2025年3月10日)利息为566.88元,本息合计1656.8元。以上六笔合计20930.35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差旅费三百元。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五百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樟湖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你方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