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翠琳与被告康秋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2073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何翠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投资款人民币265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3日15时30分在永春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