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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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叶平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257号原告湖南高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叶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高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522元;二、叶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高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4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元,公告费400元,由叶平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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