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春育与被告郭琰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郭琰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春育借款本金43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3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黄春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