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桂福与被告王清彬、陈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521民初11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们应到本院崇武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