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南平市建阳区鑫亿诚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亿鸿食品商行、周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莒口袁丽英副食品店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鑫亿诚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亿鸿食品商行、周建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70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南平市建阳区鑫亿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建阳区莒口袁丽英副食品店返还货款11069.6元;二、驳回南平市建阳区莒口袁丽英副食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由南平市建阳区鑫亿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