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218号原告彭海清与被告邹昌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劳务工资12520元,并以 12520元为基数计付从2023年9月26日起至工资支付完毕之日止按2023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