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龚强贞与被申请人李超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1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超群名下的位于石狮市**路**号**幢**室房产【产权证号:闽(2020)石狮市不动产权第0**5号】,保全金额以31万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龚强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以上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