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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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琼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125号原告黄淑美与被告胡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225523.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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