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方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杰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2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6元,由李荣辉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方杰预交的5646 元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