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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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志

本院受理原告彭昭生与被告张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张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昭生工资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款项2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二、驳回彭昭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公告费400元,由张志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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