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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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强

原告福建省建瓯市华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结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建瓯市华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代偿银行借款本息20360.95元,并承担该款分别自每期代偿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福建省建瓯市华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李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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