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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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许开平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4033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孝家茶叶店与被告许开平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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