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志与被告杨文昌、何广、中广扩建设(厦门)有限公司、泉州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文昌、何广、中广扩建设(厦门)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64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泉州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