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杰与被告郭信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