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阮秀莲与被告黄惠光、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秀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惠光、韩丹向阮秀莲归还借款490000元;2.判令黄惠光、韩丹向阮秀莲支付利息68617184元(以49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12.4%支付自201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