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慕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租用的城东片区安吉路西侧东莲花苑3号楼的112号店面的拖欠的租金;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按每月租金7791元的标准计算为人民币93492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元(暂计至起诉当日15145.7);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8618元;四、本案的律师费6549元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