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5民初233号原告福建政和万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昌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5)闽07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昌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福建政和万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缴的停车费1979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以1979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昌康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