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苏玉琴与被告袁洪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琴撒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苏玉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领取裁定,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