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新罗区万丰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展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4588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