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刘珍桂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刘珍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珍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勇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559元,被告刘珍桂负担1.391元,被告刘珍桂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