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贤文与被告林世铭、林世端、李晶、王羡、福建省光速达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 0122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世铭、林世端、李晶、王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林贤文借款1392907元及利息(以13929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3.4%计算,时间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林贤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16元,由林世铭、林世端、李晶、王羡负担26653元,由林贤文负担1763元。鉴定费用10000元,由李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