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郑钟桢

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钟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2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郑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报酬6804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11月12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