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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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赖惠恭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盈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惠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赖惠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盈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金6933元、保险上浮费2000元、车辆折旧费1000元、违章罚款 1250元、车辆维修费 1750 元、拖车费500元、违约金 4579.9 元,以上共计 18012.9 元;二、驳回南平市盈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09元,减半收取计 354.5 元,由南平市盈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8.5元,由赖惠恭负担176 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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