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124民初334号。原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主要内容为:1.判令蒋秀云立即向原告偿代偿款项38233.16元;2.判令蒋秀云支付逾期罚息18778.57元;3.请求判令蒋秀云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差旅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坂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