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1民初1358号原告泉州市泉视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社区营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郭静、乔学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副本、被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 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惠安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