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802号原告叶雨萱与被告蔡智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雨萱请求法院判令:1.蔡智远立即归还叶雨萱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00元(利息从2024年10月17日起按月息1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实际利息以还清本金之日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蔡智远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