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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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健楠

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228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案涉网店内所有侵害原告第16791069号、第420852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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