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 0525 民初 2038 号原告福建泉州参之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萍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25 民初 20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化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桃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