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1637号的原告博远医疗器械(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泉港合众医院、第三人厦门智慧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王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手术耗材款人民币1094381.6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