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进华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宏雲星置业有限公司、谢红良、第三人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克剑、吴小文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304号。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33880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其中以4388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26日为4651.6元,以3888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25年1月8日为695.8元;以3388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一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388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388027.4元;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2961元、保函费800元由被告一、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被告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日内。本案定于 2025年7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