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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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泰州鑫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连雄与被告泰州鑫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5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泰州鑫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雄租赁费40978元及利息(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由被告泰州鑫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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