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4384号原告天津华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钦、谢江、武汉岚晟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泓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小强 、第三人阿拉山口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4日15时3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