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410号原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磊乐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17924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淘宝网店“京诚美酒供应店”中的相关侵权信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3.判令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