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耀与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文杰、陈羽、蔡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105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耀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8%为标准,从2023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许文杰、陈羽对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务,在对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被告蔡培根承担代为清偿责任;四、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文杰、陈羽、蔡培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耀支付律师费80000元;五、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文杰、陈羽、蔡培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耀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六、驳回原告薛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0.30元,由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文杰、陈羽、蔡培根共同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文杰、陈羽、蔡培根共同负担,该款现已由原告薛耀代垫,被告福建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文杰、陈羽、蔡培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耀支付该款。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