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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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义春与被告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0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义春偿还财产损失5500 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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