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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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长明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738号原告顺昌县京东电器商行诉被告杨长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顺昌县京东电器商行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3.8%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4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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