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剑彬与被告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剑彬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2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3.45%*4=13.8%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299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日8时45分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